(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协助开展立法工作。
(四)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市直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县(区)、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组织开展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事宜。
(六)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办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政府法律事务工作。
(七)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直部门和县(区)、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八)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因不服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自治区申请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九)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十)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十一)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十二)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市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市法治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市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五)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六)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县(区)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七)负责全市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调处跨市“三大纠纷”案件工作。负责全市“三大纠纷”案件的排查统计上报工作。做好“三大纠纷”案件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联系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调处“三大纠纷”工作,对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案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十八)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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